|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3-045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3年7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公布下发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兖政发[2023]7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区政府前期制发的《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到期,目前我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发工作缺少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制发水平,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体制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区司法局起草了《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二、制发过程
《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通过区政府网站和今兖州APP两种方式广泛征集了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均未收到修改建议。区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行业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对起草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一步进行了论证评估,经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标准合理,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风险等级可控。该文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区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指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三、主要内容
(一)事项的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科学界定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基础,《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三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
(1)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原则的体现。一是规定了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二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三是对听证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四是细化了民意调查制度。
(2)专家论证
在专家论证方面,一是细化了专家遴选的要求。二是规定了专家论证的内容。三是规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3)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方面,一是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内容,即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进行评估。二是细化了风险评估的程序。三是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四是规定了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明确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4)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一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运用。
(三)决策执行和调整
决策执行是对决策方案的贯彻、落实、推行和实施的过程,对决策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是保证决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措施。《规定》一是规定了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二是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的内容。三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
四、目录管理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决策目录编制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决定。
具体联系人: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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