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4-043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2024 年10月8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公布下发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兖政发〔2024〕6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进一步解读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知识,区司法局邀请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章共同学习该文件。
一、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修改合法且必要
一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符合法律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可以宣布废止失效的情形主要有6种:(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或者被其涵盖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制度存在《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但已没有修改的价值或者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的;(五)阶段性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其他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情形也有6种:(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存在《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内容的;(三)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五)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符合上述相关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即可宣布废止失效或进行修订。
二是从文件效能角度来说,规范性文件修改及废止能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更好发挥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济宁市兖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兖政发〔2023〕7号)宣布废止失效,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是经过一系列评估后作出的决定,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政策新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能进一步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法律依据明确
一是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要求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作出了以下修改: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表述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是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统一登记号调整为YZDR—2024—0020001。
专家信息:李文章 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主任
具体联系人:马莹
咨询电话:0537—341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