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yzq/2024-008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烟草专卖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3-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制定背景
为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要求,持续优化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稳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烟草消费、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兖州区烟草专卖局主动适应形势变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了《济宁市兖州区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出台目的
本《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以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结合兖州区经济发展状况、商圈类型、消费状况、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使用距离限制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格模式、最小单元格容量限制模式对兖州区和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全文共计二十五条:
其中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设定及相关参照指标的规定。
主要依据: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关于对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及轮候排序制度的规定。
名词解释:轮候排序制度一种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用于应对公共资源紧缺,无法满足公共需求的情况。其特点是设置准入条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序分配。
关于对轮候排序制度适用程序、规则的规定。
制定说明:为严格执行轮候排序制度,借鉴其他省市具体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的轮候排序适用程序和规则,利用好零售许可轮候登记数据,对辖区轮候状态实时监控,避免人为因素导致排队轮候异常问题出现,确保轮候排序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对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模式的规定。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关于对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动态管理机制的规定。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关于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许可扶持的规定。
制定说明: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2.《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鲁政办发〔2022〕20号)规定“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4.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各县级局应按照国家明文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和细化。
关于申请主体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制定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草公司是批发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批发销售卷烟。
2.《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 18 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每一缔约方宜酌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由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 18 岁以下者销售烟草制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制定说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制定说明:对申请主体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兜底条款。
关于经营场所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