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yzq/2024-037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8-27 | 废止日期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24〕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修订后的《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印发的《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兖政办字〔2021〕22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兖州,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兖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兖州区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济宁市兖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兖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后按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环境风险评估
较大及以上风险企业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行业,主要集中在化工产业园和重点化工监控点等区域。
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违法排污、非法倾倒或填埋等。
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应县(市、区)处置。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 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事发地镇街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事发地镇街等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等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组成。主要负责提供应急物资及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区委网信办、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等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引导和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事发地镇街牵头,公安分局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事件调查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组成。配合上级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2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监测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 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市、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权限: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2.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 采取以下措施:
3.2.3.1 当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或区政府发布蓝色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影响范围和强度及事件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事发地环境监管,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2.3.2当省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区政府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监测网点和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区委总值班室、区应急局等单位的信息同步。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3945036。
(2)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配合、指导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区应对能力时,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应急响应支援,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协同处置。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处置;超出市应对能力时,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4.1.3 II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
4.1.4 I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指示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镇街、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 组织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环境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 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政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2.7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并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4.3 响应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会商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以及专家分析的意见,确认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监测指标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应急队伍有序撤离。现场应安排有关人员继续留守监视。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 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区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应急综合保障,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承担;负有责任的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省级、市级、县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经济配送体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参考名录》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应急装备配备指导清单》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应急物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资源共享。
6.4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健全全区环境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发挥好环境应急管理平台作用。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 式,广泛开展预案解读和环境应急知识教育。按计划组织环境应 急队伍培训,指导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开展环境应急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6.2 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按要求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 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 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各镇街、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2 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
【word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PDF版】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兖政办字〔2024〕14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