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nsyzq/2024-037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8-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8月26日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委托区大数据中心助理工程师王晓彤对《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预期目标做了详细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鲁人常〔2016〕167号)、《关于推行“首席数据官”和“数据专员”制度的通知》(数字强市办发〔2024〕7号)、《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济数发〔202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出台了该《办法》。将进一步全面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实现公共数据公平、合理、有序、合规地共享开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打破政务部门、单位“数据孤岛”,推动公共数据创新应用。
《办法》中有基于本地区的创新举措。一是明确多类主体责任与分工。明确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改变了以往可能存在的管理分散、缺乏统一领导的情况,能更好地整合资源、协调各方,确保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明确区大数据中心是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全区公共数据的相关管理工作,使其在公共数据管理中有了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能够更加专业、高效地进行管理。明确各政务部门是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的管理工作,明确了各政务部门在公共数据管理中的具体责任,避免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问题。二是数据分类与共享方式创新。数据分类明确具体,将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这种明确的分类方式使各政务部门在数据共享时有了清晰的依据,能够更好地判断哪些数据可以共享、哪些数据需要有条件共享、哪些数据不能共享,提高了数据共享的效率和安全性。共享方式多样化,各政务部门可根据公共数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查询模式、批量使用模式、库表共享模式、接口服务代理查验模式等共享方式,满足了不同政务部门在不同场景下对数据共享的需求,提高了数据共享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三是强调业务流程再造与优化。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基于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这一创新点促使政务部门积极利用公共数据共享来改进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例如在审批流程、执法检查等方面,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重复工作,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四是与“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度结合。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是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环节,要求各政务部门充分利用共享数据,探索相关业务流程再造。并且规定凡属于共享系统可以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这为政务服务的便捷化、高效化提供了有力支持,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零’跑腿”。
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区大数据中心
具体联系人:商汉奇
所在科室:区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和创新科
咨询电话:0537-3401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