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
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
注
1
兖国用(2011)第1957-2号
曹静
土地使用证
九州大道西首路北(龙桥二区西邻)4#楼后
2
公告单位: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