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朱士华、高敏因保管不善,将证号20120039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士华、高敏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