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4-13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4年第1期 |
| 成文日期 | 2014-01-2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精神,现就我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兖州区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兖州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兖州区机构编制总量,由兖州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兖州区财政部门管理。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的“三定”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重新拟定;兖州区工商、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济宁市编办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统一进行清理规范。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兖州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职责、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兖州区卫生局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兖州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不再保留兖州区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兖州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根据济宁市统一部署,按时印发《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收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的原兖州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2名、原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4名,核减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名,核减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 3名。新组建的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1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将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划入新组建的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兖州区卫生局副局长)。
(二)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根据兖州区实际,在全区10个镇(街)设立 10 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共核定行政编制50名,所需编制从兖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划转,同时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经费。可采取自愿报名、公务员任职回避相应划转等方式解决人员划转问题。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其他具体机构编制事项,于2014年1月底前,在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中明确。区政府要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人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镇街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区政府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三)完善县级检验检测体系。整合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兖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整合兖州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兖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兖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兖州区农业局(兖州区林业局)所属兖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兖州区林木保护站及兖州区畜牧兽医局所属兖州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承担的检验检测职能,组建兖州区检验检测中心,为兖州区人民政府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核定事业编制30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
推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兖州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不再加挂兖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牌子。撤销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兖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回事业编制20名;撤销兖州区农业局(兖州区林业局)所属兖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设的农产品检测中心,收回事业编制6名;收回兖州区农业局(兖州区林业局)所属兖州区林木保护站事业编制3名;收回兖州区畜牧兽医局所属兖州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事业编制1名,共计事业编制30名。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安排。2014年5月前,相关机构的设立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文明确。
(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组建兖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兖州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兖州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划转事业编制15名、兖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相应划转事业编制5名、兖州区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5名),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 3名。职能划转涉及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2014年3月前,相关机构的设立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文明确。
(五)调整、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职责。将兖州区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兖州区畜牧兽医局。兖州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单位)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单位)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以及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执法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兖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有关要求
(一)划转交接工作
1、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工作,分别由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商、质监部门机构和编制划转,由区编办、区工商局、区质监局负责办理。人员的划转范围为工商、质监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区工商局、区质监局负责办理。
2、经费、非税收入、资产和债务划转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区工商、质监部门经费、非税收入划入本级财政管理,所需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区工商、质监部门资产和债务划转区财政局管理。具体的经费、非税收入、资产和债务划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另行制定。
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的划转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2014年3月底前拟定区工商、质监部门“三定”规定。
4、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人随事走”的原则,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从被划转职责部门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整。整建制职责划转的机构,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机构,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连同编制一并划转。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各项划转交接工作。
(二)有关人员安排
1、异地交流干部安排、干部调整、基层干部任职年龄、超编事业单位人员安排、自行借调、招聘人员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安排等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本次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办理。
五、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统筹推进各项改革。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评估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201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