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4-134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4年第10期 |
| 成文日期 | 2014-10-1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全面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执行力,根据济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完善低保工作制度
(一)科学确定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低保标准,健全完善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或者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
(二)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同时考虑支出因素,将因患白血病、尿毒症等需要长期治疗的重大疾病的,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要支出大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特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低保申请,镇(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审核程序。镇(街)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程序。镇(街)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评议人员因不负责造成评议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取消其评议资格。
4、规范审批程序。区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区民政局可邀请镇(街)、村(居)低保经办人员参与低保审批,促进透明公开。
5、规范公示程序。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等低保经办单位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定期更新。镇(街)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6、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按月发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严禁未经低保对象委托村(居)干部或低保家庭以外人员擅自代管低保存折(卡)。
(四)建立核对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区基本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救助对象。
(五)健全管理机制。
1、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
2、加强定期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
3、加强分类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六)健全监督机制。区政府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区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开展抽查和暗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等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区民政局要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及时查处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民政部门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加强低保信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信访办理时限,向信访人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区民政局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二、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一)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重点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孤儿等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城镇居民(职工)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
(二)与临时救助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统一对象范围,明确救助条件和标准,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要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三)与社会保险、就业、扶贫政策相衔接。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按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完善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建立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多渠道减轻低保对象经济负担。加强低保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实效,防止出现救助重复、遗漏和不公。
三、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
(一)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根据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充实各级低保工作力量,合理确定镇(街)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改善低保工作条件。为低保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公示、评议等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低保人员业务培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低保工作经费。把低保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的全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扶贫、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督导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区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镇(街)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区政府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区民政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各镇(街)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四)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公众了解低保政策和工作程序,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帮助有条件的家庭尽快摆脱贫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兖州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附件:
兖州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国务院令),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兖州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李连习 (副区长)
召 集 人:王 健 (区民政局局长)
朱雪奎 (区政府办公室政研室副主任)
成 员:韩 静 (区老龄办副主任)
程永林 (区发改局副局长)
赵海霞 (区教体局副局长)
王卫中 (区公安局政委)
韩相吉 (区民政局副局长)
郭 良 (区司法局副局长)
韩兆玉 (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明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社保处主任)
丁秀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书记)
张文彦 (区农业局试验办主任)
孟 坤 (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利民 (区统计局副局长)
颜 勇 (区工商局副局长)
韩继丰 (区物价局副局长)
贾玉英 (区残联副理事长)
牛 娟 (区法制办副主任)
马天宝 (区总工会主任科员)
孙 锴 (团区委副书记)
司怀凤 (区妇联副主席)
单华山 (区国税局纪检组长)
薛 鹏 (区地税局副局长)
陈玉玲 (中国人民银行兖州分行副行长)
寻秉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韩相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