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6-033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6-06-21 | 废止日期 |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发〔2016〕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YZDR—2016—0010001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水利局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经信、监察、环保、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区范围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五条 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制度。全区年度用水量(地下水、地表水、引江水)控制在济宁市下达用水指标控制范围内。
第六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再生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七条 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制定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地下水总量控制和年度开采计划。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区水利局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任意改变水量分配、调度计划。在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禁止新打自备井,对不符合规定的自备井限期封停。
第九条 区物价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对城乡公共供水水价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全区城乡公共供水水价,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第十条 在本区辖区内从事凿井施工,必须持有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凿井工程市场准入备案证》,并到区水利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全区万元GDP耗水量控制在69.89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控制在28.97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控制在75%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3以上。
第十二条 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加挂“区计划与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区住建局负责城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按取水许可审批意见中节水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区水利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区水利局依据取用水户往年实际用水量和下一年度生产情况预测年度取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接受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对于取用水量与行业用水定额有明显出入的取用水户,由区水利局责令开展水平衡测试。对取用水量明显低于行业用水定额,且拒不开展水平衡测试或对经水平衡测试查找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取用水户,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按行业用水定额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大力实施中水回用。区住建局会同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负责编制《兖州区中水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八条 全区农业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养殖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对农业节水项目应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九条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全区河流、拦蓄工程、煤矿塌陷地等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城区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第二十条 区水利局、区环保局要按照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区水利局应当积极配合市水利局对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应当经区水利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区环保局、区水利局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排放和倾倒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畜牧局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源逐步迁出。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垃圾填埋场、工业废渣场等项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水资源。
第五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区范围内,直接从地下、河道、沟渠、塘坝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以下情形外,都必须按照规定向区水利局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七条 我区城市公共供水已全部采用深层基岩水,为切实保护好深层基岩水,区水利局对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应当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区住建局配合区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特种行业取用水仅限浅层地下水。特种行业是指:洗浴业、洗车业、水上娱乐业等。
第二十八条 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区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及区发改局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环保局批准环评方案的必备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取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区水利局责令限期安装或者修复,逾期不安装或者不修复的,按取水设备最大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六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
第三十条 取用水户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由区水利局负责征收。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用水户应当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取水,并按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征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由区水利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规范水资源费财务收支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日常管理和水行政执法。
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由区水利局编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继续完善全区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水利、环保、住建等涉水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在线共享。
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
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配足配齐管理、执法及收费人员,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区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隐瞒、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由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强制扣缴,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