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6-134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6年第7期 |
| 成文日期 | 2016-07-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兖政字〔2016〕25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
2016-07-08
14:36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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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兖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央、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区政府确定,自2016年7月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并对城乡低保对象自1月起补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5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900元提高到640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
三、提高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10元。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落实民生的工作重点,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规范救助运行程序,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严格落实长期公示制度,依托低保公示栏,对所有城乡低保在保对象的家庭信息在村(居)范围内全面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打造“阳光低保”。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