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7-137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7年第3期 |
| 成文日期 | 2017-03-2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兖各单位:
现将《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1、2017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泗河、杨家河、洸府河、黄狼沟流域大堤内外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
2、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其他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3、2017年12月底前对适养区、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加强养殖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粪污分流、污水储存等设施,做到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办理环评手续、土地手续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3月1日—5日。
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全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加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污染防治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动员和引导畜禽养殖企业(场、户)自觉配合此次污染防治行动。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3月6日—3月20日。
各镇(街)划定本辖区内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对各区域内的养殖场摸清底数、分类造册,并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工作实施进度时间表。
(三)治理实施阶段:2017年3月21日—11月30日。
1、关停禁养区养殖场。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劝导其关停或转产为种植蔬菜、花卉、苗木、蘑菇、木耳等农作物或为其他用途。对逾期未自行停养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同时,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电、供水。
2、改造提升非禁养区的养殖场。对位于非禁止养殖区(适养区、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要按照《条例》规定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标准,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进行整顿提高,并建设配套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对整改后未实现达标排放,或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实行关闭。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上”的指标是: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要严格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和《畜禽养殖场相关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对畜禽养殖企业(场)进行治理,实现干湿分离,干法清粪,污水达标排放,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的限期补办。
(2)对于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简易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办法,按照“一棚一池、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基建和畜禽栏舍改造,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的限期补办。
3、严格控制新建养殖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要经村委会同意,镇(街)政府审批;并且要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行的“三同时”制度;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相关标准要求》(详见附件2)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形成源头控制、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项目建成后,畜禽养殖场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发改、畜牧、国土、工商等区直有关部门不得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办理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工商注册等许可手续。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30日前。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街)全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长效措施,形成长期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①以2016年12月各镇(街)摸底数据为基数,对现有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再进行摸排调查、统计造册,并报送区环保局、区畜牧局。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养殖条例》、《济宁市兖州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于3月31日前制定出本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合养殖区”的布局规划,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文件正式发布,并予以公布。同时制定禁止养殖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限期关停和非禁养区养殖企业(场、户)污染治理计划。③做好对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场、户)的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引导其自觉配合整治行动。④负责本辖区内列入禁养区名单的养殖场的取缔和整治工作,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村、到户。⑤督促非禁止养殖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承担起主体整治责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其他各项工作。⑦负责按照要求将养殖场区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并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二)区环境保护局。①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②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受理、处理畜禽养殖企业(场、户)污染投诉事件,开通并向社会公开“畜禽养殖污染举报电话”。③严查不按规定落实关停、搬迁、治理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区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④抓好新、改、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手续不全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⑤配合区畜牧局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进行指导。⑥会同区畜牧局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对不合格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⑦对非禁养区治污设施改造的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企业(场、户),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区畜牧兽医局。①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抓好治理技术推广和运用,指导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发展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粪便污水或回收利用,并配合环保部门、镇(街)进行验收。②推广生态化、标准化养殖技术,积极推广发酵床养殖、林下散养、“畜-沼-作物”循环等生态养殖模式,实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变废为宝。③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完善雨污分离和废弃物贮存处理等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④继续开展花园式牧场、家庭生态养殖场示范创建,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四)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合法养殖场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设的养殖场。
(五)区水利局。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清理沿湖沿河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8号文)的要求,负责与相关镇(街)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厂、放牧等行为。
(六)区农业局。①会同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推广和指导服务。②负责对转产种植蔬菜、花卉、苗木、蘑菇、木耳等农作物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ƒ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合法养殖场和新、改、扩建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七)区人社局。负责对停养转产人员的就业指导推介和相关技能培训。
(八)兖州供电部。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负责沼气发电并入电网,对违法养殖场停止供电。
(九)宣传部门。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
(十)区督查办。加大督查督导力度,对未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相关政府及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区考核办。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区科学发展考核体系环境保护考核指标。
(十二)公安、信访、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支持清理及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成立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大气环保综合治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畜禽养殖布局区域的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及畜禽养殖污染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区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和非禁养区的畜禽场改造升级(区畜牧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同时,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包每个养殖企业污染整治的领导和镇村干部,将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镇(街)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行清理。
(三)明察暗访,强化监督。成立联合专项督导组,对照各镇(街)工作台账,督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通报批评。各镇(街)要认真巡查,防止清拆关闭的养殖场重新违法养殖,确保整治完毕的治污设施正常运转。
(四)严格执法,建章立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用好《新环保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两把利剑,对养殖行业环境违法信息计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以全面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附件:
1、济宁市兖州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畜禽养殖场相关标准要求
附件1
济宁市兖州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唐 军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王学虎 副区长、农业局局长
成 员:朱明岩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区委群众工作部部长
乔瑞花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国栋 区人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健民 区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
霍长恩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学民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副局长
张东升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于维平 区水利局主任科员
颜景军 区环保局局长
张聿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朱宁建 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钟 富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赵 磊 区信息化管理中心副主任
朱 峰 济宁供电公司兖州供电部主任
李兆胜 新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金海 颜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钦国 新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崔增力 小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吴厚峰 漕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智 大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黄 健 龙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蔡学梅 鼓楼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 辉 酒仙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郑海涛 兴隆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附件2
畜禽养殖场相关标准要求
一、现有畜禽养殖场区治污设施要求
1、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及时处理设施(如禽类养殖中常用的旋耕犁、发酵床等)、粪污贮存设施,鼓励养殖场利用粪污生产沼气、加工有机肥,并配建沼气设施、粪污堆沤设施、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设施、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已经实现粪污零排放的生态环保养殖场,需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地面硬化的粪便堆积处理场所;采用干清粪工艺的,应设置网床或漏缝,及时清出畜禽粪便,日产日清,不与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畜禽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采用水冲圈舍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储存池,排放使用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净化,最终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干法清粪”。
2、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及处理能力要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建设沼气池容积至少30立方米以上。在干湿分离的前提下,一般每10头猪(出栏)所需沼气池容积约2立方米,每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所需沼气池容积约2立方米;建设污水沉淀池容积至少60立方米以上。一般情况下,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6立方米/头。
3、粪便储存场所及处理能力要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对粪便直接进行农业利用和生产有机肥的,必须建设固定的防雨、防渗、防溢粪便堆放场所,粪便堆积处理场地面应硬化,防止堆积粪便渗漏、散落、溢流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出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每1头肉牛(出栏)或每2头奶牛(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每2000只肉鸡(出栏)或每500只蛋鸡(存栏)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立方米。农业利用的要具有相应消纳能力的土地数量。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出栏)、200只肉鸡(出栏)、50只蛋鸡(存栏)、0.2头肉牛(出栏)、0.4头奶牛(存栏)的产生量;与有机肥厂签订协议处理畜禽养殖粪污的,应有完整的转运记录和接受记录,包括接收单位回执、接收人员签名、接收数量等情况信息;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
4、已建有治污设施的养殖场,需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粪污定期清理。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需要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代为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需具备一定的处理资质、处理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不得超标准处理。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区的建设要求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的要求对养殖小区进行建设、规划和设计。
1、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1)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2)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3)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畜禽与病畜禽分开,种畜禽与商品畜禽分开。
2、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1)圈舍朝向、规格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2)有畜(禽)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3)大门口有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有饲料库、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等。
(4)有污水排放、粪便对方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已委托他人(签订了协议)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3、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1)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2)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3)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畜禽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和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销售记录等,记录材料应保存2年以上。
(4)场(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人工授精)、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畜禽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进。
(5)畜禽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畜禽能够焚烧或深埋处理;或者已委托他人(签订了协议)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1)畜禽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2001规定。
(2)畜禽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