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18-14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2018年第7-8期 |
| 成文日期 | 2018-08-2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济宁市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
集中供养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6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济宁市民政局决定在我区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辖区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敬老院、养老机构改造为集中供养试点,集中入住一批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探索集中养护经验和供养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各镇街是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各镇街要加大对辖区敬老院的投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评估激励机制,为农村特困人员和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提供规范、适度的集中供养服务。
(二)坚持适度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标准与我区农村特困人员同等,并根据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而同步提高。
(三)坚持自愿原则。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签订协议后,方可入住集中供养机构。
(四)坚持制度衔接。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政策要与农村低保、社会福利等政策有效衔接,不能重复享受。
三、供养范围
在自主自愿基础上,集中供养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享受政策),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所在家庭没有脱贫能力;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3、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重度残疾(听力、言语、精神除外)。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传染病的,不能进入机构集中供养。
四、供养待遇
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标准与农村特困人员同等,包括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其本人原享受的农村低保金、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相关待遇不再保留,不再发放给本人及家庭。
集中供养期间患重大疾病或突发病情需住院治疗或回原居住地居住的,由供养机构通知本人、监护人以及村(居)委会,并报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护人应及时将供养人员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按照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政策给予救助,剩余部分由本人或监护人承担。住院期间的生活和照料由监护人负责承担。
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后,视为脱贫不再享受精准扶贫相关政策。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及评估。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申请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低保证明、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享受政策)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在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提报至区民政局,申请评估。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自理能力评估。评估机构至少组织3名评估员对被评估人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公示与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通知各镇街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进行公示,填写《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附件2),确定集中供养资格,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集中供养与终止。批准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享受集中供养待遇后,供养机构要与失能老年人、监护人、所属村(居)委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由失能老年人的监护人将失能老年人送至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机构要安排床位,提供日常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
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纳入集中供养救助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供养救助:
1、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2、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享受政策)条件的;
3、赡养、抚养、扶养人恢复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
4、自愿申请停止集中供养待遇的;
5、其他可认定不符合集中供养情形的。
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停止集中供养待遇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镇街民政部门,由镇街民政部门审核并在15日内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其集中供养资格。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登记、能力评估(8月15日至8月31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摸底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供养意愿。形成初步花名册后,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入住人员进行能力评估(评估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
(二)申报审核、分批入住(9月1日至9月30日)。
评估结束后,以镇街为单位进行分类汇总,填报《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附件2)。区民政局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后,确定最终人员名册以及人员入住分配情况。
(三)阶段总结、逐步提高(10月1日至10月15日)。
区民政局作为此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全程监督指导,将适时组织部分镇街、集中供养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讨论,进一步总结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是社会最弱势群体,最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扶贫、老龄、财政、民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供养政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扶贫、老龄、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敬老院、养老机构护理服务功能,使试点工作条件得到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街要将敬老院、养老机构运转费用、集中供养所需资金等列入财政预算,规范使用管理,确保集中供养资金、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整合救助资源,将拟集中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原享受的低保、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相关政策资金进行整合补充,用于集中供养。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人数、照料护理人员人数、集中供养标准向各镇街拨付集中供养资金,对接收失能人员多、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适当给予奖补。
(三)推进医养结合。供养机构所在镇街卫生院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入住前健康体检及后续医疗服务指定单位。集中供养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卫计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进行审批。卫计部门负责将集中供养机构内的护理院、医务室纳入区医院、镇街卫生院指导帮扶对象,规范其诊疗行为,将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纳入医联体。区、镇街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区域内供养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进行指导和人员帮扶,帮助培训医疗人员。
附件:1、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工作
领导小组
2、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申请
审批表
附件1
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王学虎 (副区长、区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钟 富 (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数字化城市
管理调度指挥部主任)
王 健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安 超 (区老龄办副主任)
孙宝坤 (区扶贫办副主任)
张 勇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建国 (区人社局、医保处主任)
朱玉顺 (区爱卫办主任)
曹洪彬 (区残联副理事长)
韩相吉 (区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韩相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片
(一寸免冠) |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
身体状况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生活自理能力(能够自理、部分丧失、完全丧失) | |||||||||||
家庭人口 | 家庭住址 | |||||||||||||
家庭类别 | □农村低保 □建档立卡贫困户 | |||||||||||||
低保证号码 | 残疾证号码 | |||||||||||||
是否自愿集中供养 |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 | |||||||||||||
申请理由 | ||||||||||||||
家 庭 成 员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单 位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签字 按手印 | 监护人签字 按手印 | |||||||||||||
村(居)委会意见 | 经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同意申请集中供养。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条件,同意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评估机构意见 |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我机构对申请人进行了自理能力评估,其自理能力达到 标准。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根据区政府《兖州区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同意 同志从 年 月起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说明:一、此表一式三份,镇街民政办、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各留存一份。二、申请农村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自理能力评估、残疾证明等证明;4、农村低保证明、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5、所在家庭没有脱贫能力的相关证明;6、公示证明;7、本人彩色1寸照片3张;8、体检证明;9、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