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522020XE/2024-038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废止日期 | 2027-01-31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兖人社字〔2024〕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YZDR-2024-010000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鲁人社规[2024]1号)、《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济人社发[2024]3号)、《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济兖政办字[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规范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区级统筹,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区级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开发计划。区级统一向各镇(街道)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镇(街道)按照年度开发计划实施开发工作。
第七条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级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道)要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统一安排补录。
第三章岗位开发设置
第八条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区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置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九条岗位设置。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护林防火、消防救助、文物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社会救助、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群防群治、地灾群防、消防救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防止返贫、社会工作服务、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护学助幼、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司法协理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安置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第十一条岗位聘用。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由各镇(街道)牵头,各村(社区)集中摸排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经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各镇(街道)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补贴期限。城乡公益性岗位同一安置对象补贴一般不超过3年。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四章岗位开发流程
第十四条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五条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区级审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九条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岗前培训。各镇(街道)、村(社区)等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档案材料由村(社区)、镇(街道)、区部门根据职责汇总、分类管理。各类信息及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管理。依托城乡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加强安置对象信息比对、上岗资格审核,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
第二十四条日常管理。规范日常考勤考核,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严守待遇底线,规范补贴发放程序,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健全监督机制。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补贴发放、人员退出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资金筹集保障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设岗单位应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畅通监督渠道。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核查,如问题属实要限时予以纠正。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对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举报问题线索,应即时办理,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公示制度。公示如有异议,必须认真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突出监督重点。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不按时发放补贴等问题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兖人社字〔2024〕10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